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無線電管理暫行辦法
一,定義
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,是指沒有機載駕駛員、自備動力系統的民用航空器。
微型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,是指空機重量小于 0.25 千克,最大飛行真高不超過 50 米,最大平飛速度不超過 40 千米/小時,無線電發射設備符合微功率短距離技術要求,全程可以隨時人工介入操控的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。
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通信系統,是指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以及實現與其有關的遙控、遙測、信息傳輸功能的地面設備組成的通信系統。
二,頻率
通過直連通信方式實現遙控、遙測、信息傳輸功能的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通信系統無線電臺,應當使用下列全部或部分頻率: 1430-1444MHz 、 2400-2476MHz 、 5725-5829MHz。
1430-1444MHz 頻段頻率
僅用于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遙測與信息傳輸下行鏈路;
1430-1438MHz 頻段頻率
專用于警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通信系統或警用直升機,
1438-1444MHz 頻段頻率
用于其他單位和個人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通信系統。
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通信系統無線電臺使用1430-1444MHz 頻段頻率的,應當向頻率使用地省(自治區、直轄市)無線電管理機構申請取得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和無線電臺執照,并按規定繳納無線電頻率占用費。
民 用 無 人 駕 駛 航 空 器 通 信 系 統 無 線 電 臺 使 用2400-2476MHz、5725-5829MHz 頻段頻率,以及地面公眾移動通信系統頻率的,無需取得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,相關無線電臺參照地面公眾移動通信終端管理,無需取得無線電臺執照。
通過雷達實現探測、避障等功能的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,應當使用 24-24.25GHz 頻段的微功率短距離雷達設備,其使用要求及射頻技術指標應符合工業和信息化部2019 年第 52 號公告(關于微功率短距離無線電發射設備管理)的相關規定。
三, 無線電發射設備管理
除微功率短距離無線電發射設備外,生產或者進口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、使用的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通信系統無線電發射設備,應當向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申請型號核準。